典型案例之一
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违反该公司管理规定,以复制、偷拍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的图纸等商业秘密。2011年5月11日,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并任总经理。该公司利用段新苗获取的商业秘密,先后生产并销售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7台,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6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段新苗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典型案例之二
一、案件事实
二、诉讼过程
三、评析意见
典型案例之三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杨雄伟、蔡志华分别系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伟图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被告人何爱伟将《摆脱贫困》《之江新语》等书的封面,以每张1.6元的价格委托同伟图文公司为其印制。至案发,同伟图文公司为被告人何爱伟制作《摆脱贫困》《之江新语》等书封面1400余个。
二、诉讼过程
三、评析意见
典型案例之四
一、案件事实
二、诉讼过程
三、评析意见
典型案例之五
一、案件事实
在被告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潇月按照徐康玮的安排负责单位财务并联系销售假冒酒;被告人刘聪于2011年4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任车间副主任,负责按照徐康玮的指示向隋彩伟下达生产计划,并在生产好的假冒酒瓶上打码、安排送货等;被告人李庆辉于2013年2月到被告单位工作,按照徐康玮的指示负责给生产车间下达生产任务、送货等;被告人隋彩伟自2012年4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任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工人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被告人翟向阳、李楠分别自2010年7月和2013年3月到被告单位工作,负责驾车运送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被告人于学亮于2012年2月与被告单位联系物流发送业务,明知被告单位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仍帮助其运输并为其提供物流发送等便利条件,从中渔利。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通过与该区工商局之间建立的案情通报制度发现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于2013年5月8日建议区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0日立案,7月9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徐康玮、梁潇月、刘聪、李庆辉。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于7月16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7月25日对徐康玮等8人提起公诉。2015年1月20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华仕酒业公司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徐康玮等8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90万元至6000元不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最终追诉了一起严重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成功范例。本案检察机关通过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签订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案件咨询及信息通报制度,畅通了知情渠道,使得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发现监督线索,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有效防止了以罚代刑。
典型案例之六
吴国林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09年,被告人吴国林、吕兴达在福建厦门共同出资成立艺兴达金属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Odyssey”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等产品,并雇请了被告人吴亚龙负责开车进货、送货、发货和收支货款。后三人将假冒产品销售到上海、北京、烟台、苏州、青岛等地。2011年初,加工厂停产后,被告人吴国林分给吕兴达15万元的利润分成,吴国林、吴亚龙则继续负责销售库存的假冒产品,并约定所得利润由吴国林、吕兴达平分。经查,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吴国林等人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119万余元。此外,吴国林等人还销售侵权产品给被告人石秋平、朱元分等人。公安机关在吴国林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7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模具,经鉴定,球头、杆身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1197万余元。
2009年4月,被告人石秋平租用了厦门市某地作为制假窝点,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国林、李水全购买假冒球头、球杆等原材料,生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至东莞、烟台、青岛等地。经查,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石秋平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73万余元。公安机关在石秋平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6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383万余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水全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加工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XXIO”“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给上海、北京、东莞等地客户和被告人吴国林、石秋平等人。经查,2010年12月至2012年6月,李水全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45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李水全的暂住处和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5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156万余元。
2009年,被告人朱元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国林、李水全购买假冒球头、球杆等原材料,生产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Titleist”“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到东莞、广州、上海等地。经查,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朱元分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7万余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元分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5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53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2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以吴国林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3年3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以吴国林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14年4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取证难度高,并已经形成购、产、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打击难度大。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逐个查实各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销售数量、作案时间的辩解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的顺利起诉打下了扎实的证据基础。同时,本案各被告人为了犯罪而共同聚居在厦门市的一个村庄内,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检察机关遂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之七
马念军、孙珍珍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马念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下,通过伪造授权证书和“S∧MSUNG”防伪商标等手段,在广州与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共计20万元。2013年4月26日,马念军、孙珍珍在珠海成立艾尼威尔电子科技公司,继续通过上述伪造手段,向全国多个省份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非法经营数额达15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以马念军、孙珍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2014年3月7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同年6月9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马念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孙珍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典型案例之八
陈坤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3月,被告人陈坤华伙同陈礼春、李东军(均另案处理),先后从广东、北京、浙江多处购买白板服饰,在嘉兴市濮院镇加工,制成假冒恒源祥、哥弟、柒牌、劲霸、七匹狼、梦特娇等名牌服饰,随后在湖南郴州富民市场天井6号门面及淘宝网上销售给客户。2013年2月底,陈礼春、李东军退出合伙后,陈坤华独自经营。至2013年3月案发,陈坤华等人共销售上述假冒名牌服饰共计202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
2013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陈坤华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假冒恒源祥服饰1842件,标价共计285万余元;假冒哥弟服饰1610件,标价共计212万余元;假冒劲霸服饰190件,标价共计36万余元;假冒柒牌服饰646件,标价共计63万余元;假冒梦特娇服饰409件,标价共计69万余元;假冒老人头服饰50件,标价共计6万余元;假冒波司登服饰26件,标价共计10万余元。上述假冒服饰共计6653件,标价共计904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对陈坤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2013年12月23日,郴州市苏仙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坤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典型案例之九
陈良柱等19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浙江省温州市立可达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可达公司”)是经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湖南中烟工业公司、云南中烟物资公司等卷烟生产公司授权生产“利群”“白沙”“云烟”等注册商标烟盒的厂家,按合同规定及公司制度,立可达公司在烟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不合格烟盒必须进行裁剪的销毁处理,严禁次品烟盒流出公司被第三方再次利用。
2012年初,被告人陈良栋、易杨兵到立可达公司收购废品,发现购来的废料中含有完整的“利群”“白沙”“云烟”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烟盒,且与正品包装在外观上基本没区别,肉眼无法分辨。同年4月,被告人易杨兵、杨玉银、孙洪丰三人合伙,从废料中挑拣出完整的香烟包装盒出售给广州的江金雄(另案处理)。被告人陈良栋将挑拣出的完整香烟包装盒出售给福建的吴建阳、沈碧钦。截至2012年六月,被告人陈良栋销售“利群”“白沙”“云烟”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烟盒达二三吨,折算成烟盒件数至少有20万件,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后来被告人陈良栋和杨玉银、孙洪丰、易杨兵发生矛盾。双方商定,陈良栋退出烟盒的销售,但每月要收取杨玉银、孙洪丰、易杨兵三人共6000元。但之后被告人陈良栋又指使其弟弟陈良柱去立可达公司运废料,再挑拣出烟盒继续出售给吴建阳、沈碧钦。被告人杨玉银、易杨兵、孙洪丰知道后,又与陈良柱发生矛盾,后双方达成协议:由陈良柱和易杨兵、孙凯、杨玉银平分烟盒废料,烟盒废料均由陈飞飞、陈龙龙、杨天天开车从立可达公司运出,再将烟盒废料分一半给杨玉银、易杨兵、孙洪丰,他们每月支付给陈良栋3000元,被告人陈良栋不能到立可达公司运烟盒废料。这样的合作一直到2012年12月底。从2013年开始,改为被告人杨玉银、陈良柱二人合作,被告人杨玉银每月支付给被告人易杨兵、孙洪丰各4000元,被告人杨玉银、陈良柱每月仍旧给陈良栋6000元。在被告人易杨兵、杨玉银、孙洪丰三人合伙中,出于挑选烟盒需要人手且需要互相监督的考虑,被告人孙洪丰的父亲孙林斌、被告人易杨兵的哥哥易飞、杨玉银的哥哥杨祖明在明知收购来的烟盒废料系出售给他人制造假烟的情况下,仍帮忙挑选、打包香烟盒。
经查实,从开始销售到被抓获,被告人易杨兵、杨玉银、孙洪丰三人销售“利群”“白沙”“云烟”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烟盒1477箱,折算为卷烟烟盒件数为500多万件。被告人陈良柱至少销售给吴建阳和沈碧钦二人各类卷烟烟盒1000余箱,折算成烟盒件数达600万件以上,从陈良柱租住的地下室内缴获等待出售的各类卷烟烟盒18956余公斤,折算为卷烟烟盒件数为2891261件。
在被告人杨玉银、易杨兵、孙洪丰伙同陈良柱出售香烟烟盒的过程中,担任立可达公司负责切割不合格香烟烟盒的切纸组长马利民及负责装卸、搬运队长项友民被杨玉银、易杨兵、孙洪丰、陈龙龙等人以请客送礼以及每月给予好处费的方式收买,在明知香烟烟盒被出售给他人制造假烟的情况下,仍违反公司规定,在切割香烟烟盒时故意少切割或不切割,并在装袋的过程中故意将少切割或是未切割的香烟烟盒放在编织袋的下面,让立可达的其他工作人员难以发现。被告人项友民在有香烟烟盒的情况下,打电话通知易杨兵、陈龙龙他们到公司来运送烟盒。在他们二人的帮助下,被告人杨玉银、易杨兵、孙洪丰和陈良柱销售香烟烟盒的数量大为增加。
被告人吴建阳、沈碧钦将购买的次品烟盒出售给被告人沈钦海、高耀全、沈幼顺、“水仔”、林伟波(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利46万元以上。被告人许凌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运费,多次为被告人沈钦海、高耀全运送次品烟盒。至2013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沈钦海、高耀全买卖或代收烟盒包装620箱,合计重量28000余公斤,折算成卷烟标识数量达350万件以上,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被告人沈幼顺买卖烟盒包装216箱,合计重量9000余公斤,折算成卷烟标识数量达100万件以上。
二、诉讼过程
2013年3月8日,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批准逮捕陈良柱、杨玉银等17人,不批准逮捕孙林斌、杨祖明,并于同年11月18日以被告人陈良柱等19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13年12月5日,永康市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1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46万元至5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全国首例烟草行业正规厂家生产的商标标识外流案件,涉案烟盒与正品烟盒外观上基本无区别,一旦被用于制造假冒卷烟,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在实体认定方面严把案件定性关。对于被告人提出所销售的烟盒不是非法制造而是从工厂买来的次品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认为立可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不合格烟盒应当裁剪作废而未裁剪作废的,对于商标所有权人来讲,这些不合格烟盒就属于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任意超量印制的商标标识,属于“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同样,本应切割次品烟盒而少切、不切,导致次品烟盒“起死回生”,流入第三方被非法利用的,该少切、不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制造行为。
典型案例之十
李培芬等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培芬雇佣被告人李娇婵、黎湛方、李教全、庞东明、陈燕玲、冯烈章,在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其在广东省广州市的祥盛五金塑料加工厂制作假冒品牌的吊粒和洗涤标,又从广东广州、肇庆和福建石狮、晋江等多家印刷、印染、织带、五金工厂订购多个非法制造的品牌领标、吊牌、尺码标、织带、LOGO标、内外包装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而后在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盛兴服装辅料店,向全国9个省20多个城市批发各种非法制造的鄂尔多斯、劲霸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销售数量达5812万余件,销售金额达868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李培芬等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潘云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发现线索并移送,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于2013年3月4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9日,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1月21日,该案
被提起公诉。2014年7月1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3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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